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4242955号“滴滴秒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874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42955号“滴滴秒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21044A号“滴滴快”商标、第15924312号“滴滴租车Drops 及图”商标、第14753139号“滴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介绍、审计报告、商标档案。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三已转让于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又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为同一主体所持有,故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 苗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