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700199 - 商评字[2020]第0000079549号 - 申请人:广州至爱智家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7001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549号

       

      申请人:广州至爱智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001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67701号“六艺梦工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判决书、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