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82275号“雅彩洁 CHARMING&CLE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84号
申请人:深圳市雅洁宝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2275号“雅彩洁 CHARMING&CLE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76543号“雅洁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2489号“CHAR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052065号“潺美CHAR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23319号“着迷CHAR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11月11日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相同,二者仅后两个文字排列顺序尚有差异,但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空气芳香剂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空气芳香剂商品外的漂白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化妆品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空气芳香剂商品外的漂白盐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空气芳香剂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