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吉姆马泰大师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669644号“吉姆马泰大师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82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尚米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69644号“吉姆马泰大师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67458号“吉姆南洋大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处于商标局异议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首尾文字构成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