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21597号“璞园糖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80号
申请人:于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1597号“璞园糖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11254号“璞园汤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497156号“璞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292116号“璞园石 JADE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于2019年8月12日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均为“璞园”,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璞园”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相同。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