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1734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558号
申请人:李仁喜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734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6200号“江羽及图”商标、第10311333号“岭头雁及图”商标、第131171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图形设计、整体外观、呼叫效果以及指向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实际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独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至2020年3月3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向我局申请续展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是否续展注册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