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B LI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3588号“JOB 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865号

       

      申请人:菲比斯仪器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3588号“JOB 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整体无含义,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已经在美国注册。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解释、产品手册简介、配套使用设备介绍、美国注册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JOB LINK”,可以理解为“工作链接”等含义,使用在指定的“用于实现移动设备和HVAC仪器之间通信的软件”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是对商品功能等特点的直接描述,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