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0242177号“U88”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54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南特鞋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忠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242177号“U88”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333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在制楦及鞋材行业中技术雄厚的全国领先企业,关联公司浙江优巴巴鞋业有限公司负责申请人商品的对外销售及品牌推广。“U88”品牌是申请人依据浙江优巴巴鞋业有限公司的字号“优巴巴”创造而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商品上已得到充分使用和宣传。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包含于本案证据):
1.企业认证证书、企业信息报告;
2.厂房照片、宣传栏照片、宣传海报;
3.商铺租赁合同、收据、商铺照片;
4.网络平台销售截图、发票;
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办公室照片;
6.广告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商业信息收集服务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存在商业使用行为,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继续有效。恳请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和解协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1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上,于2020年2月6日转让至上海哆瑞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018年9月3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申请人证据5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认定温州约伯之信传媒有限公司、杭州常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6表明温州约伯之信传媒有限公司、杭州常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向他人提供了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服务,并有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结合申请人证据5中的办公室照片,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维持,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