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髓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802078号“髓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535号

       

      申请人:中英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2078号“髓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产品特色设计完成,是原创作品,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强烈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体现了申请人的产品理念,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企业一直具有维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强烈意识,“髓饼”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天津及全国食品行业占有一席之地。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