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生活无限 SKY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20173号“生活无限 SKYL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567号

       

      申请人:佛山市凌宇广告策划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博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0173号“生活无限 SKY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在先已申请了相关联的商标,申请商标是原有商标的升级设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24876号“生活无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与第31037762号“生活无憂 SHENGHUO”商标、第5861665号“stylife”商标、国际注册第796142号“SKYF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复审予以驳回,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呼叫、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