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Yellowf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5414425号“Yellowfi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092号

       

      申请人:黄鳍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高新区通安荒漠猫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5日对第25414425号“Yellowf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YELLOWFIN”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YELLOWFIN”商标与申请人“YELLOWFIN INTERNATIONAL PTY LTD”二者的唯一对应关系,仍在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完整包括申请人商标的争议商标,属于典型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和业务往来关系,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明知为申请人的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恶意进行注册。四、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抢注商标的档案以及被抢注的他人知名品牌的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与其前述理由基本一致。
      在质证阶段,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往来邮件打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7月20日。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有商标53件。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首先,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手段。其次,由查明的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拥有商标共计54件,这并不属于大量注册的情形,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这些商标是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仅凭申请人提交的一份未经公证认证的邮件复印件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等目的。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其仅罗列法条,并未陈述详细事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于申请人的这些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因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