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1310711号“洋河股份YANGH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2759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310711号“洋河股份YANG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5540137号“洋河Yang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由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2356049号“洋河Yang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由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6632989号“洋河Yang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由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49427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专用期至2018年8月13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四与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5699132号“SIGC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06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常兆莉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