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35389号“麦肯大V波浪脆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494号
申请人:麦凯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5389号“麦肯大V波浪脆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整体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虽含有“脆薯”二字,但尚有其他显著部分,并未仅仅表示商品特点,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结果、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脆薯”,用于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口感、口味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且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