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8024009号“长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827号
申请人:长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椰子树邻居(海南)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3日对第28024009号“长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通过抄袭摹仿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大量抢注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申请人营业执照;
2. 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荣誉证书;
3. 申请人及其控股公司使用证据;
4. 海南长驰马术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证据;
5. 长驰马会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票务代理服务(娱乐)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并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或多为其主体资格证据,或在房地产相关领域的使用证据。证据4、5大多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无证据形成时间。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将“长驰”作为商号、商标使用在票务代理服务(娱乐)等服务所属行业已享有一定知名度或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