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国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130998号“国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848号

       

      申请人:山东创知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智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0998号“国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根据实体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商标,其非商标代理机构,执照经营范围中的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不是公司的经营业务,现已经注销,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第23894660、23897604号图形商标、第29783718、29794989号“心里明白”等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品牌,已广泛宣传使用,若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营业执照显示其具体经营项目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代理、专利代理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的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项目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服务。申请商标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之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外,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