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东冉 DONGR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70653号“东冉 DONGR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73号

       

      申请人:江苏东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0653号“东冉 DONGR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44903号“冉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066250号“世纪东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在其它类别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相同,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被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中,二者在整体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商标已在其它类别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