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25136号“C+M COLLECTION MO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528号
申请人:北京汇品坊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集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5136号“C+M COLLECTION M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放弃第2513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93248号“C+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45345号“CHANG MAO C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2513类似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婚纱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组合“CM”,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