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姜堰薄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412012号“姜堰薄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834号

       

      申请人:泰州市明智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州正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2012号“姜堰薄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特定含义,可以与行政区划名称“姜堰”相区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并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推广,已经与申请人建立直接的商业联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泰县商业志、姜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质量合格证、产品包装照片、销售清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姜堰薄脆”,其中含有“姜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整体无其它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具有整体特定含义,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