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1273号“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688号
申请人:SASAICHI SAKE BREWERY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1273号“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强显著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2431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第33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核准,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