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抗衰源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60160号“抗衰源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70号

       

      申请人:依菲柯水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大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0160号“抗衰源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抗衰”文字具有“对抗衰老”的含义,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