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03869号“JOINTW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273号
申请人:厦门大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智合万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3869号“JOINTW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先已注册商标的系列商标,该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高度的对应关系,该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的,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7743号商标、第29482573号商标、第19110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网店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洗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