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60629 -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25号 - 申请人:ARIANEGROUP HOLDING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0629 -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25号 - 申请人:ARIANEGROUP HOLDING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06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25号
申请人:ARIANEGROUP HOLDING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2020年04月13日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06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45481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撤三受理通知书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李娇娜
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