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婆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24693号“贼婆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210号

       

      申请人:王志标
      委托代理人:广州后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4693号“贼婆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标识,极具显著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从事的餐饮行业及其品牌定位发展而来,与申请人联系密切。申请商标为福建地方特色美食,本质即为清汤面。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大量、显著使用,已经拥有了相关公众群体,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信息;贼婆面的网页搜索结果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标识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且作为商标标识指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