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36210 - 商评字[2020]第0000080824号 - 申请人: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362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824号

       

      申请人: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62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实际经营中所独创设计的商标名称,是申请人经过长期构思而来的独创性成果,具有高度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对申请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61897号商标、第6787456号商标、第22996121号商标、第665333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设计细节上具有较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部分宣传合同及使用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