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09308号“面包视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58号
申请人:北京缪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简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9308号“面包视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20773号“面包财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102432号“面包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102435号“面包网证”商标(以下称称引证商标三)、第35102436号“面包认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102437号“面包支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469121号“面包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399912号“面包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953442号“面包F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及APP页面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于2019年7月24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的显著文字均为“面包”,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