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70735号“H@ZHUO HYDROPONIC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533号
申请人:深圳市海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捷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0735号“H@ZHUO HYDROPON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89576号“海拙HAIZH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