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497898号“吾葵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55号
申请人:内蒙古巴彦淖尔永增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德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7898号“吾葵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19776号“吾葵首”商标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2月3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5695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8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8476号“吾魁首”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属无效商标。因此,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