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0242012号“斑马网”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18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思络维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242012号“斑马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493号决定,于2019年04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得注册后,申请人一直在复审商标指定服务上持续广泛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斑马网的介绍及网页截图;
2、斑马网投放协议、网络推广合同、媒体合作协议,互联网传播服务协议,网络信息合作协议,结算单等证据;
3、技术开发合同;
4、发票;
5、展会活动照片;
6、斑马网所获荣誉等。
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发出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以公告形式进行了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网路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4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该商标于2016年11月20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07月17日至2018年07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中的一部分合同、协议虽有证据4中的发票加以佐证但显示的服务项目为“广告”,而不是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证据2中的另一部分合同、协议虽体现了“网站托管、网站建设及维护”等服务,但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无相应的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确已实际履行;证据3的技术开发合同虽有证据4中的发票加以佐证但其显示申请人并非服务提供方,且未体现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中的其他发票,在无对应的合同等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5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6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于技术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综上,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