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E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3244号“MEL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007号

       

      申请人:LOVE YOUR MELON,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3244号“ME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92861号“MELONE JEWELRY及图”商标、第17646047号“MELOO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82661号“MCLON及图”商标、第9081597号“小甜瓜XIAOTIANGUA”商标、第15195695号“梅洛妮 MELONI”商标、第12726506号“米兰歌顿 MELON GOLDEN”商标、第14350949号“米萝妮   MELONI及图”商标、第8748849号“黄金瓜 GOLDEN MEL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4、18、2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MELON”对应中文含义、“甜瓜”对应英文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钥匙挂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链(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
      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女式)钱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钱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18、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