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沁川茶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106016号“沁川茶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571号

       

      申请人:郑琼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权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6016号“沁川茶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14277号“沁川冰泉”商标、第9414806号“川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名称、发音、含义、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查询、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