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801255号“迷幻之城 INVISIBLE CITY
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572号
申请人:广州禾木时光生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识惠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1255号“迷幻之城 INVISIBLE CITY 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074894号图形商标、第13511280号“CRYSTAL LOVE CL”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