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绿森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670487号“长白绿森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636号

       

      申请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助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0487号“长白绿森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长白绿森林”商标在建筑材料领域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含义,且申请人已有在先的“长白山绿森林”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行业协会推荐函、授权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长白绿森林”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胶合板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尚不致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长白”相联系。故本案尚不能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