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商标局_“TIAN JIOU CHUN 天九春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5101790号“TIAN JIOU CHUN 天九春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83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绪光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01790号“TIAN JIOU CHUN 天九春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516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5年11月08日至2018年11月07日期间( 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5101790号“TIAN JIOU CHUN 天九春及图”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长期市场宣传和营销推广,复审商标已和申请人建立了直接而紧密的商业联系。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有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 授权使用书;
      2. 官网网址;
      3. 销售情况;
      4. 销售票据凭证;
      5. 购销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向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复审证据部分一致,以下为不一致部分:6. 出库单和产品合格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01月0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8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1月13日止。2018年11月08日被申请人向商标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四川省绵竹市天韵酒业有限公司(简称被许可人)使用,该证据仅可以证明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属于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其他证据佐证,单独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3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4、6自制证据,手写送货单、收据、出库单制作具有随意性,单独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使用。证据5仅为购销合同,且无相应发票等有效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综上,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