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七彩云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640300号“七彩云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258号

       

      申请人: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知人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40300号“七彩云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9541号“七彩云南”商标、第4550675号“七彩云南”商标、第32000414号“七彩云堂”商标、第20994964号“七彩云朵”商标、第31811524号“七彩云游QICAIYUNYOU”商标、第9477811号“七彩云游QICAIYUNYOU”商标、第33230736号“七彩云澜”商标、第34264254号“七彩云牛”商标、第21159257号“七彩云瑞及图”商标、第28704198号“七彩云耕”商标、第34636575号“七彩云肴QICAIYUNYAO及图”商标、第8060525号“七彩云花及图”商标、第43类服务上的第31504050号“七彩云菊”商标、第44类服务上的第31504050号“七彩云菊”商标、第14918013号“七彩云霞”商标、第25839302号“七彩云馆”商标、第28596901号“七彩轩QICAI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八、十三、十四、十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和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1504050号“七彩云菊”商标在第43类和第44类服务上已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十三、十四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六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七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该商标已删除,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分别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