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991654号“易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64624号重审第0000002668号
申请人:灵北联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64624号《关于第30991654号“易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18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1809059号“易倍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该无效宣告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已被依法撤宣告无效并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药物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药物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