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076017号“戈宝红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7092号重审第0000002645号
申请人:阿勒泰戈宝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97092号《关于第30076017号“戈宝红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75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91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戈宝”取自申请人公司名称,“红麻”是一种植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产生误认,不应认定为具有欺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目前并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