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DynamiQ”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2718号“DynamiQ”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47265号重审第0000002598号

       

      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47265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62718号“Dynami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9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1186734号“DYNAMIC50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65427号“DYNAMIC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的同意书,综合考虑本案不再适宜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在诉讼中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注册的同意书,该同意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可。考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存在一定区别,且并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案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