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會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5277289号“香港律師會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9860号重审第0000002453号

       

      申请人:香港律师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39860号《关于第25277289号“香港律師會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41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7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从整体上来看,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设计,可以被识别为商标。同时,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中含有的主体名称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故,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可以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可以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法律服务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