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ELF PE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5835133号“ELF PE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7521号重审第0000002451号

       

      申请人:希赛恩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97521号《关于第25835133号“ELF PE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0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3523号“el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共存协议书,综合考虑本案不再适宜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70847号“el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出具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共存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可。考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存在一定区别,且并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案不宜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儿童书籍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儿童书籍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