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白龍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397459号“白龍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284号

       

      申请人:山西白龙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7459号“白龍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4890068号“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4521429号“龙七爷 龍LONG QI 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加奶咖啡饮料等全部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4481130号“大龙川 龍Dalongch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09828号“龙灿 龍LONGC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468618号“龍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