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积健JIJI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442265号“积健JIJI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997号

       

      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智慧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2265号“积健JIJI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出于正当的商业发展需求,是基于在其他类别上已注册商标所进行的延伸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系善意。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10859号“积健JEOJER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33979728号“SHANG SHANG JI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上及给相关公众留下的印象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积健”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积健”相比较,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已构成呼叫上的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光二极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安全头盔;防事故用网;安全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安全头盔;防事故用网;安全网”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发光二极管”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