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9740917号“洋河股份YANGH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086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40917号“洋河股份YANGH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19364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蛋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2356049号“洋河Yang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由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6632989号“洋河Yang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由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2458093号“洋河Yang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4191153号“YANG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生毛皮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1258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由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5805964号“它山堰TUOSHA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805975号“它山堰TUOSHA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020798号“涡河Guo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