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群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51475号“群冠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270号

       

      申请人:佛山市群丰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汇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1475号“群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5014号“冠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70626号“冠群GUANQ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37535号“冠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654737A号“冠群GUANQ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1697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161655号“乾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设计、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购销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群冠”与引证商标一“冠群”、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冠群”、引证商标三“冠群”、引证商标四中的文字“冠群”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起重机;农业机械;过滤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切割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起重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压滤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雕刻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雕刻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