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DBCO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829645号“DBCO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725号

       

      申请人: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29645号“DBCO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91988号“DA CO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了极高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能够显著区分服务来源。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销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笔记本电脑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