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24717号“SHOW ME THE MONE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742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希杰娱乐购物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4717号“SHOW ME THE MON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278410号“SHOW ME THE MONEY及图”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其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 青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