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542978号“DESSERT HOU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748号
申请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2978号“DESSERT 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及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驰名的“好丽友”商标同时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具有指向商品来源的商标功能。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ESSERT HOUSE”可译为“甜点房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蛋糕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