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升达尊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68810号“升达尊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784号

       

      申请人:四川升达佳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8810号“升达尊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2114号商标、第1612828号商标、第1660791号商标、第3416211号商标、第4551817号商标、第5691330号商标、第74897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升达尊享”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七的中文部分“升达”,且整体未形成新的含义以资区分,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木地板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地板、非金属门、塑料或橡胶地板块、成品木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