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18183号“MONROV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89号
申请人:扬州市中环高科技塑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人民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8183号“MONROV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MONROVIA(利比里亚首都)与申请人产品相隔甚远,毫无关联,亦不为公众知晓。申请人第26419050号“MONROVIA”商标已初步审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标注册信息资料、驳回复审决定、产品宣传资料、外观设计专利资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4970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认定,第26419050号“MONROVIA”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MONROVIA”是利比里亚国家的首都,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驳回理由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