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594219号“德高强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774号
申请人:派丽(江门)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德了不起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4219号“德高强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59700号商标、第4092662号商标、第7816121号商标、第15562749号商标、第8658381号商标、第22372720号商标、第30447507号商标、第30438308号商标、第345782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包含中心词“德高”,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染料、防水粉(涂料)、食用色素、制革用墨、天然树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食品用着色剂、天然树脂、防水隔热粉、印刷油墨、油漆、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