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04986号“欣维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772号
申请人:合肥欣维康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4986号“欣维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48415号商标、第26591970号商标、第35445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欣维康”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茶饮料、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未发酵面包、医用营养品、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13日